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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案件,依法在实体上给予从宽处理且在程序上予以从简处理的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以期实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等价值目标。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不够且相关规范操作性不强,这将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预期效果的实现。而刑事和解制度则强调加害人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等对被害人损失予以弥补以获得被害人谅解,凸显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能够与刑事和解制度配套适用,有利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效果的真正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均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在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上都强调公正与效率的统一;都体现了“协商性”与“合意性”;都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但二者的区别也比较明显:案件适用范围不同;协商主体以及协商内容均不同;协议审查的重点不同;利益保护侧重不同。这些联系与区别,在一定程度上为二者配套适用奠定了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配套适用具有必要性,其有利于平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与真实性: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而现实法律依据、刑事政策依据以及司法实践依据等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配套适用具备了可行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配套适用,是指将该两个制度组合成一个整体,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予以适用,根据配套适用结果以确定刑事被追诉人最终的从宽处理幅度。但二者在具体配套适用过程中还面临着案件适用范围不一致、决定不起诉适用条件不一致、实体从宽处理规定的操作性差等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以及律师参与机制不健全、配套适用率较低等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法律规范层面可以从扩大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统一不起诉决定适用条件、完善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决;在实际操作层面可以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经费、完善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配套适用固定程序机制并引进多元化刑事和解协议履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