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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我国职务犯罪已呈现出“危害巨大”、“高发频发”和“隐蔽性”等特点,以腐败问题为代表的职务犯罪愈演愈烈将“亡党亡国”,有必要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力度。职务犯罪侦查是一个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从对涉案人员身份、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的收集,到讯问、搜查、监听、监视等侦查措施的运用,无不侵入当事人的隐私领域。隐私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定义和性质受到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虽然隐私权在各个社会中的形态不尽相同,但各国在犯罪侦查中在处理隐私权问题时的共同做法、规律性原则,对于完善和建立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隐私权是具有人权属性的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权不可被剥夺只能被限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着侦查权与隐私权冲突,化解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关键在于找到侦查机关侦查行为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黄金分割点”。笔者主张按照在完善我国对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树立最小损害原则,从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出发,按照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建立分类保护与限制制度以及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同时试图引入职务犯罪侦查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体制,以全方位保障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