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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挑战,著作权法始终处于予以应战的过程中。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连网的全面普及,新的网络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网络的高科技架构,以及各类权利主体之间发生了形形色色的利益冲突。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由此也就成了突出的问题。作为新型知识产权的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正是源于规范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而带来的网络传播行为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开创了一项新的著作权权利保护制度,关系到一个全新的行业发展和主体利益的平衡。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解读与分析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若干主要问题。
本文在简要考察世界各国上网络传播权行为进行规范的立法体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确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试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性质和范围,通过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对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探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论渊源及演变过程,综合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然立法与应然立法之间的某些差距以及与国外相关立法的不同,阐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法律保护,并就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深入的法学思考。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来证明:在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远未完善,且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在网络链接的侵权问题上,我国既存立法并未界定深层链接的侵权形态、效果及行为,对于网站对版权侵犯与否的界限也未予明确规定;网站之间内容相互抄袭现象普遍,原创性匮乏,网站管理者倚仗网络特点漠视他人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界限不明确;对信息传播的法律保护力度仍然偏弱,且缺乏一定的立法前瞻性,表现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仍显单薄,不能最大限度地抑制传播强权,网络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不甚明晰等等。因此,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实质上尚处于探索阶段,即使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仍有诸多问题悬而未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现状与公众的期望值尚存一定距离。但是一部成熟的法律,从意识的萌芽到趋于成熟,从不同观点的冲突到逐步趋于一致,是一个必经的渐进式发展的过程。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法律人有理由对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相关立法的发展与成熟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