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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改革历经几十年,刑事证据规则作为台湾地区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取得了显著的改革成果。台湾地区刑事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变革顺应台湾地区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改革方向,在融合两大法系形成自身独特的改良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同时,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证据制度。大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顺应国际刑事司法理念的同时,亦推进了自身的司法改革进程,但刑事证据制度尤其是刑事证据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并未得到快速而实质性的发展,所取得的成效甚微。在这一背景下,同根同源的海峡两岸在相同的文化背景和近乎相通的诉讼制度基础上,自然有着互为参照的可能。在刑事证据规则这一领域,走在大陆前面的台湾地区将为大陆在发展完善自身相关刑事证据规则上提供有益的经验和路径。两岸刑事证据规则的比较将集中在自白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和传闻规则三个方面。在自白规则方面,台湾地区自白规则的任意性要求更为彻底,非法自白证据的排除更为规范,有着较为完善的自白证据补强的规定;在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台湾地区权衡原则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将为大陆进一步明确自身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提供有益经验,庭前审查非法证据的程序规定亦可借鉴,强化检察官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为大陆指明了思路;在传闻规则方面,大陆较为空白,台湾地区对传闻证据的认定及传闻规则的具体规范均可作为大陆构建自身传闻规则的参照,台湾地区在运行传闻规则时引起的问题亦可成为大陆地区的前车之鉴。同时,作为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建立的必要考量,大陆应注意自身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背景性条件的补足,在此基础上借鉴与完善自白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并有限引入传闻规则。在背景性条件补足方面,大陆应明确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和重心,始终贯彻人权保障的主导思想,积极构建本土化的配套制度,加强判例的指导作用,着重在司法独立、理顺公检法关系以及实现控辩平衡方面进行完善。在具体规则的完善方面,围绕自白规则,应重在实现自白任意性,明确非法自白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责任,细化自白补强规则;围绕证据排除规则,应细化裁量排除标准,设置前置证据排除程序,强化检察机关证明责任;围绕传闻规则,应循序渐进地建立传闻规则,积极构建配套制度,对传闻规则的例外留有更大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