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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个房地产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开发高档商品住宅项目,后被国土部门发现并遭到强制拆除和罚款的双重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整个事件来龙去脉,进而揭示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案例中房地产商一方面为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没有经过合法用地审批,私自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所开发项目又是国土部门比较敏感的高档住宅。被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后,该项目被前来检查的一名相关处级干部定性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别墅项目,继而遭到国土、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拆除。但是,以保护耕地为由强制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后,国土部门并没有将其恢复为耕地,而是将其作为建设用地划拨出去。本文首先对房地产商的违法动机进行分析,指出土地出让金让建房成本过高,损害了房地产商的利益;政府征地给农民的土地补偿太少,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同时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存在漏洞,几方面原因共同促成了违法建设的出现。然后,通过博弈论等相关经济学原理,分析强制拆除和罚款两项行政处罚方式对违法者的震慑效果,得出结论:首先,强制拆除和罚款两项处罚方式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但是相对来说强制拆除比罚款更有效,因为强拆会给违法者造成强烈的负面舆论效应;另外,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是违法占地背后的根本原因。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但让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还使公共权力趋于滥用。而在笔者看来,违法建设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创新。结合戴维斯和诺思的制度创新理论进行分析,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地,使得理性的房地产商和农民利益受损,不得不通过“违法”获得不违法就得不到的大于零的潜在利润。双方各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也是创新制度的过程。然而,国家还没有准备好接受这项制度创新,而是采取越来越严厉的态度打压违建。所以,在现有土地管理制度下,笔者最后给出三个建议:首先,提高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然后,国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需要提高素质,用好手中的公权力;最后,土地管理法律应该明确出于“公共利益”征地的范围,并且探索让农村建设用地合理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