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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基尼系数的逐渐攀升,我国社会正走向不稳定的边缘。为了能够缩小社会的收入差距,准确监控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以及促进我国居民的自觉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应运而生。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该《办法》的出台为我国个税自行申报行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其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意义深远。 然而,在社会强烈关注之下,在人民给予厚望之时,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运行之初却遭遇了尴尬的“冷开局”,呈现实报人数与应报人数相差甚远,申报质量低,申报数额不准,工薪阶层扮演申报主角,高收入者欠缺申报的畸形局面。笔者从征纳双方、制度设计等不同层面对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之上,对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提出了以下四点政策建议:第一,深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加快我国税制建设,不断推进我国个税从分类课征模式向混合课征模式的转变;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健全我国个税申报体系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第三,提升个税征管能力,全面实现税务机关角色的转变,使“服务型税务”理念深入人心;第四,优化我国纳税环境,建立和谐税收文化,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主动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