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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其提供的条款中的重要信息以引起普通第三人注意的方式传达给投保人,使投保人知晓其保障范围及权利义务并促使投保人知悉并达成合意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保险格式条款,应做扩张解释,还应包括条款虽未列明,也应有义务进行说明,如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保险人应对每个投保人说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要进行身份识别,这是一种法定义务。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比,显得非常散乱和不成体系,应该通过立法进行完善;鉴于说明义务制度重构之必要性,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仅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等角度进行规制,保险人更应从加强自身内控进行规制,认识到内部控制是过程的控制,如果没有内部控制就没有说明,没有说明就没有合意,没有合意,合同就不能产生效力。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保险人说明义务概念及法理依据,重点介绍了说明义务的基本理论,包括说明义务的概念和告知义务等概念的不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重在“说”,并使投保人知晓其权利义务并促使达成合意。第二章保险人说明义务现行制度综述及评析,笔者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主体、范围、形式、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全面剖析解读,总结分析制度中的缺陷,并建设性的提出说明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规定,还应包括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综合对比了我国投保人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异同和不足后,笔者认为在投保人在告知基础上,保险人更有义务在法律框架内区分不同条款进行说明,针对一般条款负有说明义务,而免责条款保险人则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而相关明确说明的认定标准制度上还有待完善。第三章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之重构与适用,笔者从应用法学角度提出对说明义务制度的重构设想,并提出适时建立询问说明的法律机制、引入合理期待原则及投保人冷静期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规制保险人的不当行为的必要性,并从内控角度提出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