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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在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演进中,我国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别,自身的发展也出现一些缺陷,这就给我国的理论界造成了对这一问题的诸多争议,同时给法院带来了诸多的不变,更加导致实践中当事人运用协议管辖混乱的局面。本文试从我国民事协议管辖制度的介绍入手,从广度上向大家展示国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进,从深度上阐述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依据,即意思自治和公正以及效益对于协议管辖制度的指引作用,并指出了该制度的功能,以此为标准检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制度的缺陷,并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重构提出一些笔者的想法,以期完善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全文共分四个部分:一、协议管辖制度概述。首先对协议管辖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从当事人、选定法院和其他法院三个方面阐述了协议管辖的效力,并且对协议管辖效力中的协议管辖与有效性原则的关系、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和选择本国法院管辖的效力、当事人明示选择管辖法院和默示选择管辖法院的效力三个问题表明了笔者的一些见解;最后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协议管辖制度的功能。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理论基础。协议管辖制度在各个国家的确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都是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笔者以几个主要国家的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为视角,同时介绍国际公约对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大体给协议管辖制度走过的道路勾勒出来。然后从意思自治、公正、效益几个方面论述了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三、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检讨。通过对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法律规定和条件的介绍以及国外几个国家和国际公约对于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笔者发现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在以下十个方面还存在缺陷:协议管辖的立法不统一;管辖协议形式要件严格的“书面”化;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太窄且模糊不清;协议选择的法院太少;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效力相冲突;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选择多个法院管辖时,管辖协议无效的规定有失偏颇;默示选择管辖缺位;协议管辖的排他效力的不明确;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和协议选择本国法院管辖的效力缺失;管辖协议内容上的限制规定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