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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公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及监督机制问题,已经成为完成国有企业改革各项任务的保证,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为后国企时代的到来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关系到日益显露。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成败,因此寻找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现有国情提出相应解决对策成为国有资产研究的一个新的热点。本文根据当前实情,首先分析了国有资产除具有资产的基本特征外,由于其隶属于国家,是国家对市场配置的一种弥补,因此决定了国有资产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以政府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对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的认识也逐渐深化。基于国有资产的不同法律性质,对国有资产从公法、私法两个角度进行定位,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符合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最终实现平等、自由、效益与秩序的价值。传统体制下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端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交易需要层层审批,资产增值保值绩效低下,大量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问题,建立怎样的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引人关注的首要问题。本文在此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有相关理论,提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机制进行新的构建,以此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整个运营、管理和监督体系;最后结合实际,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相应对策。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有资产进行一般性分析。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定义及其属性、国有资产概念的历史沿革、国有资产的类型及现状等进行总体分析,以期对国有资产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第二部分是从国有资产的流失现状入手,讨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政法意义;第三部分剖析了国有资产安全保障的行政法研究现状,并对西方发达国有国有资产管理经验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了当前我国行政法律方面对国有资产安全保障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目前国有资产安全规制的现状加以对比分析,试图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保障的行政法体系提供可借鉴的方向和路径;第四部分从完善我国国有资产安全保障的行政法体系出发,分析了我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途径及运营模式选择,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中介机构——国有企业”这种三级委托代理制度即事前规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追偿等事后救济制度分别作了重点论述,并在最后引入了行政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