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就规范公务活动制定了多项制度。这些制度对公务活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公务活动的开展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制度的根本目标是还公务活动以“为民、务实、节约”的本来面目。作为省级人大机关,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定职权,而这些职权的履行需要通过公务活动的形式实现。如何在新时期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的各项制度规定,同时切实保障省级人大依法履职,提高履职效果,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梳理了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提炼出省级人大依法履职开展公务活动主要围绕立法权与监督权两项法定职权展开,界定了省级人大履行上述职权开展公务活动的四个类别,即公务来访接待、赴外访问、检查和视察。本文依托天津市的实际情况,例举并分析了天津市人大作为省级人大机关在依法履职时涉及到的具体公务活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到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到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各省、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访,外国国家及地区议会来访,赴外地调研,出国(境)议会交往,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等八种具体公务活动。通过对天津市的实例分析,试图清晰界定各项公务活动的实质内容及其与法定职权的内在联系。同时,结合对中央和地方制度的深入解析,本文对省级人大依法履职所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化设计的尝试。对来访接待的任务件承办、任务沟通、任务分工协作、协调领导出席、接待过程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化设计;对赴外访问的请假、任务报批、出访报告、后续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化设计;对执法检查的计划、准备、实地检查、报告及审议、整改落实、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续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化设计;对代表视察的议题拟定、代表邀请、方案制定、视察前培训、视察过程、总结和报告、意见办理、后续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规范性设计。试图通过流程再造的方式,重新梳理省级人大各项公务活动的执行环节,力求实现公务活动的规范化开展,为省级人大依法履职提供坚实保障。最后,本文就如何在执行层面进一步保障公务活动规范化设计的落实提出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