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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托公司所经营的最主要的一种业务类型,集合资金信托体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集合资金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商事行为,与传统的民事信托截然不同。由于相应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在实践当中,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滥用权利、损害受益人权益的案件经常发生。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集合资金信托,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受益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总结,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对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信托信息披露进行细致分析。本文还大量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集合资金信托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对如何保护集合资金信托人的权益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建议对策。本文研究集合资金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进行:第一部分:我国集合资金信托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的论述由集合资金信托的概念展开,并讨论了集合资金信托的营业性、委托人的多数性、受托人资质的特别要求等方面的特点,从而明确集合资金信托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在第二部分中首先阐释了集合资金信托近年来的发展规模及我国受益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其次从信托财产的归属、对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信托受益人几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如信息披露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和信托人的管理监督、以及信托受益人风险认识等等,最后还探讨了最重要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前对集合资金信托受益人权益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国外对集合资金信托受益人保护这一课题进行过长时间的研究,他们的研究经验值得借鉴。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如何披露信托信息,确认财产归属,受托人义务相关法律和制度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与我国现有的对应保护制度和法律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比较。第四部分:这一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揭示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和对策,能够完善我国现在集合资金依托受益人保护的现状,进一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集合资金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第二,通过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制度和建立集合资金信托监察人等方面的完善来实现对受托人更好的监督。第三,通过扩大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范围和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来完善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息披露制度。其四,针对我国集合资金信托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提出对投资者加强信托理论教育及风险教育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