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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民族独立以来,发展中国家一直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体系构建。《世界人权宣言》发表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呼吁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并最终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成功给予上述权利法律约束力。《发展权利公约》的提出、谈判和实施进程中更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导,他们将人权保护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要求建立平等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希望通过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和裁军节省的资源来加快发展进程。发展中国家强调发展权的个体、集体双重属性,拓宽了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视野。因此,有必要系统总结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人权体系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贡献,尤以发展权的确立为例。本文以联合国年鉴和相关机构决议和草案为依托,系统论述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人权制度发展的进程,重点研究发展中国家参与发展权的谈判过程及发展权确立的意义和遗留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研究国际人权制度建立的大致过程,并探讨发展中国家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世界人权宣言》中各国一致确立普遍的人权原则,国际人权两公约将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些成果的达成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积极督促和推进,普遍人权原则与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为发展权的提出奠定法理和思想基础。第二章首先以《发展权利宣言》的成文内容为主体,分析发展权的主体、客体和范畴,明确“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的主体不仅是个体,也是民族、国家和地区,发展权具有个体和集体的双重特性。而后详细分析发展权提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二战后的第三世界国家纷纷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解放后的他们迫切需要发展本国经济以满足人民生活需求,改变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是首要条件,具体表现为撼动发达国家在贸易和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为缓解南北国家间的发展矛盾,联合国启动三个十年发展计划(1960-1980),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状况并没有得到切实改善,贸易壁垒、债务危机,贫穷和失业引发的饥饿和疾病问题日益严重。在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发展中国家试图将经济发展和人权结合起来,明确发展权的国际法原则有利于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同时充足的物质条件也有利于发展权的实现。《发展权利宣言》的谈判主要围绕着四大问题展开:首先是关于发展权的主体:个体权和集体权的分歧,发达国家只承认发展权的个体权特性,害怕承认发展权是一项集体权会放大国家的权利,从而削弱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本文认为发展权既是个人权也是集体权,拥有个体和集体的双重特性。其次,南北双方的争论焦点是发展援助的自愿性和义务性问题。第三世界国家认为实现政治独立后的他们之所以长时间无法摆脱贫困,很大程度上是过去发达国家的殖民统治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掠夺、战争的影响以及跨国公司对国内经济的控制,当今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发达国家有义务为过去的错误做出赔偿,提供直接的经济赔偿和援助。发达国家则认为各国的经济问题是本国自己的责任,可以适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但不应该将援助规定为国家的国际法义务。再次,发展中国家认为裁军对于节省资源意义重大,宣言中也明确提出通过裁军释放的资源可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发达国家则认为这一提议没有意义也不会去遵守。最后,发展权的实施问题引起南北双方更激烈的讨论:在讨论程序上双方意见不统一,发展中国家在研究宣言草案时就建议将实施问题纳入其中,而多数发达国家要求在确定发展权概念和范畴后再讨论实施问题。宣言通过后,尽管联合国和人权委员会希望通过加强南北双方的合作来促成发展权实施细则的颁布,但最终都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发展权利宣言》是发展中国家做出妥协的产物,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存在遗留问题。2016年是宣言颁布三十周年,肯定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权确立过程中的积极贡献,鼓励他们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平台积极发表意见,对于国际人权制度的发展壮大有重大意义。中国一直在国际社会积极要求生存权和发展权,试图将发展权置于与其他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建议通过国际合作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公约。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是中国积极践行发展权的最好证明,纵使中国在实现发展权的过程中面临着国内外的双重压力,但中国终将会在不远的将来充分实现发展权,保障所有个人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