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何改进国有企业的治理效率是政府和学术界一直关注的重点话题。大量研究表明,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司高管谋求个人私利以及过度的政府干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企的经营业绩,因此国企改革的重点在于分权化改革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并行。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布以来,为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行了一系列以集权化管理向分权管理转变为核心的改革政策。经过数十年的时间,这些改革政策在国有独资企业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效,但是仍有部分企业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使中央企业规范行使其对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出台了针对中央企业的董事会试点改革。其中措施包括:在中央企业集团内部建立规范董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集团企业及控股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权、公司高管的任命权、考核权等全力授予董事会;在董事会中逐步引入超过一半的外部董事;建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等。
此次董事会试点改革是针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实施的,此次改革为研究政府能否通过对中央企业集团进行职能分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国企运行效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环境:一方面,此次董事会试点改革是专门针对国资委进行管理的中央企业进行实施的,并且这些中央企业集团在此次改革中经历了公司内部没有规范董事会到设立规范董事会的过程。因此,对于央企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说,董事会试点改革是一个相对外生事件;另一方面,董事会试点改革是按批次进行推行的,自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第一批试点企业开始,到2018年底多数央企均被纳入试点实施范围。因此基于这一外生事件,本文分析了控股股东董事会建设对其控股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变更业绩敏感性的影响。采用2004—2018年沪深交易所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研究样本进行相关检验,研究发现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改革显著提高了其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变更业绩敏感性,并且在外部董事比例越高时,高管变更业绩敏感性越高。本文还发现,相对于高管背景外部董事比例较低的的中央企业,高管背景外部董事比例较高的中央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子公司的高管变更业绩敏感性越高。上述结论不仅从控股股东的视角出发为董事会这一治理机制的治理效应提供了新的解释,而且也为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改革的积极效果提供了实证证据,从而对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的治理改革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使中央企业规范行使其对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出台了针对中央企业的董事会试点改革。其中措施包括:在中央企业集团内部建立规范董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集团企业及控股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权、公司高管的任命权、考核权等全力授予董事会;在董事会中逐步引入超过一半的外部董事;建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等。
此次董事会试点改革是针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实施的,此次改革为研究政府能否通过对中央企业集团进行职能分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国企运行效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环境:一方面,此次董事会试点改革是专门针对国资委进行管理的中央企业进行实施的,并且这些中央企业集团在此次改革中经历了公司内部没有规范董事会到设立规范董事会的过程。因此,对于央企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说,董事会试点改革是一个相对外生事件;另一方面,董事会试点改革是按批次进行推行的,自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第一批试点企业开始,到2018年底多数央企均被纳入试点实施范围。因此基于这一外生事件,本文分析了控股股东董事会建设对其控股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变更业绩敏感性的影响。采用2004—2018年沪深交易所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研究样本进行相关检验,研究发现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改革显著提高了其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变更业绩敏感性,并且在外部董事比例越高时,高管变更业绩敏感性越高。本文还发现,相对于高管背景外部董事比例较低的的中央企业,高管背景外部董事比例较高的中央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子公司的高管变更业绩敏感性越高。上述结论不仅从控股股东的视角出发为董事会这一治理机制的治理效应提供了新的解释,而且也为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改革的积极效果提供了实证证据,从而对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的治理改革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