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谚有云:“紧急时无法律”,在紧急状态下人们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以避免这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紧急避险是与正当防卫相齐名的法定正当化事由之一,但与针对不法侵害而为之的正当防卫相比较,紧急避险以“正对正”,在两个冲突的合法利益之间进行取舍,必然地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应当对紧急避险的研究投入更多的关注,在紧急避险的认定和适用等方面也应更为严格谨慎。本文通过对紧急避险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紧急避险在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在刑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决。第一章具体研究了紧急避险制度的适用现状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紧急避险”关键词,发现紧急避险相关刑事案件自2014年开始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2016年达到顶峰,随后呈现平稳的态势。结合法院的具体裁判内容,本文提出了紧急避险适用存在的问题,一是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认定过于严苛,二是对自招危险行为不当排除紧急避险适用。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紧急避险制度的理论根据,包括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与法律性质。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应当是法益权衡,法益权衡说的观点能够合理地解释紧急避险没有造成值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结果,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成立犯罪。紧急避险的行为性质主要存在阻却违法与阻却责任的争议,本文主张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中行为人主观目的正当,客观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紧急避险实质上排除了违法性,不承担责任是其排除违法性后的必然结果。第三章主要讨论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刑法中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明确规定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避险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对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和所避免的损害进行法益权衡;避险行为是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强调该损害是否造成了不应当、不应该的损害。损害法益与保护法益的衡量是紧急避险的核心问题,法益需要从相同性质、不同性质进行衡量,以及综合考虑损害法益对于被避险人的意义。是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需要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唯一性、选择措施的节俭性两个条件。第四章主要是关于自招危险情形中紧急避险的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多发生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自招危险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原因招致了危险,与一般危险的发生相比,一方面在紧迫危险已然存在的情形下,否定行为人自保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紧急避险制度的设立初衷;但另一方面自招危险者毕竟对危险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以至于导致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本文认为在自招危险情形之下存在紧急避险的余地,行为人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具体判断时,行为人需要承担由于其自身引发危险的不利利益相对应程度的忍受义务,只有当超出其应当忍受的程度,才可以成立紧急避险。若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其在刑法上具有了正当化的理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的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