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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在旧法基础上删除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的“维护”一词,这一改变不仅是对行政审判权力从属依附于行政权力地位的纠偏,也昭示着我国行政诉讼功能的重新定位。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不分、功能重合的倾向,导致司法监督色彩过弱,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则表明了国家司法与行政的任务从部分重合走向分离,注重司法主体性的回归与法院监督功能的强化。这种改变揭示出一个重要命题:“法”与“治”的分离。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关注的应当是国家法律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是否被得到有效地遵守,而不是去关心行政任务是否达成。那么“法”与“治”如何才能做到分离或者说“法”与“治”需要朝着什么方向实现分离?这需要通过认清司法和行政间的辩证逻辑关系来解决,即法院(法)虽然游离于治理(治)之外,但实际上却影响了治理,对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产生波及效应,影响行政机关任务的实现。该种波及效应便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 本文界定的行政诉讼波及效是以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行政诉讼功能转向为契机,以纠纷化解为功能指引,完成通过司法的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目标,对行政诉讼司法意志的形成及其表达规律作探索的一种非规范性效力。它是一项遵循司法治理兴起的规律,以实现行政诉讼现代化转型为追求的新兴命题,该理论的提出具有相当的创新性与时代性的特征,它突破了传统既判力理论以静态的司法结果为关注点,将研究视角扩展至整个司法过程,重点考察行政诉讼各阶段内含的司法意志所具有的规范作用与指引作用,包括对诉讼内波及效与判决的波及效所具有的规则或政策创制等作用。同时,藉由行政诉讼波及效理论的制度展开,为我国行政诉讼之诉前指导、中间判决、判前释明、司法建议等重要制度的引入、推广或完善提供支撑,最终实现通过制度优势与理论设计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创造更多可能性,通过行政诉讼传递出的波及性利益对社会各主体作指引启示,形成“共治”的理想状态。 除引言和结语,本文主体由四部分组成,包括问题的缘起与方法的言说、行政诉讼司法意志波理论的提出与证成、行政诉讼波及效的运作机制分析以及行政诉讼波及效理论的制度展开。 第一部分为问题与方法。主要回答行政诉讼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回应为何会引出本文所要论及的诉讼波及效理论的问题。同时,本部分也将研究所采用的方法论予以说明,明确司法过程论这种全新的观察视角是诉讼波及效赖以存在的分析基础。 第二部分为理论的提出与证成。重点对波及效概念进行分析与恰当性检验,明确波及效语词的使用不是凭空杜撰的,而是一个概念移植的结果,波及效理论的提出也并非天马行空想象的,而是对客观现象的提炼总结。同时本部分对行政诉讼波及效的特征作学理分析,对行政诉讼波及效与相关概念作对比研究,对行政诉讼波及效理论作价值分析。 第三部分是理论的运作机制分析。本部分实为行政诉讼波及效理论由理论建构向机制运作更进的部分,主要分析行政诉讼波及效运作的动力支撑、技术获得与环境期待三要素,也反映出行政诉讼波及效传递的司法意志应当具有能动、均衡、透明等品性。 第四部分则是理论的制度展开。本部分回归波及效所处的系统环境即行政诉讼本身,也是回归过程论视角下司法意志形成的各重要节点,以创造纠纷化解的契机为节点选择的标准,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支撑,主要涉及诉前指导、中间判决、判前释明以及司法建议等重要制度的引入、推广或完善。 最后,在行政诉讼波及效理论框架下,本文也试图开放出可预期的新问题,诸如波及效果量化研究、波及途径规律研究以及如波及效果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