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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违约对买卖合同风险责任的影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同的救济措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进而会影响风险的转移。有关的国际条约、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立法对于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都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若当事人双方约定了风险的承担,自然应该按约定来处理;若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确立风险负担的责任人。在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惯例中在正常情况下采用的是交付主义风险转移原则,但是,在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交付主义风险转移原则就不适用了,本文就此比较了国外违约情况下风险转移制度的不同规定。关于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可归结为两点:一是当卖方根本违约而买方依法行使拒收权并解除合同时,货物风险损失后果溯及既往地由卖方承担:二是当卖方没有构成根本违约,或者是虽构成根本违约,但买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宣布解除合同,而是予以接受,则,货物风险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买方承担风险责任并不等于免除了卖方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此外,即使卖方违约,对于买方的拒收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也有一些条件限制。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不论是何种情形的违约(拒收货物、拒付价款或延期收货)造成卖方交货不能,都不影响风险转移到买方,买方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对于买方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各国都规定买方违约的时间就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当然,买方因违约而提前承担风险责任也一些有前提条件的限制。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必须履行合作义务或善意履行义务,否则风险不能正常如期转移,例如:买方不收取货物,卖方必须妥善地保管货物,乃至最终在合理的期限内另寻他途销售该批货物,以避免损失扩大。反之,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对买方亦然。本文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广泛适用性的规则来进行分析和比较,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比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和风险转移的含义,二者产生的原因、适用的范围等方面的不同:(2)违约的情况下风险是否转移、如何转移以及由何方当事人承担风险损失;(3)与国外的立法相比,我国的合同法在违约情况下风险转移规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