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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却成为了我们很难突破的一个困境。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人类同样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我国,由于长期公权力盛行的风气所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依赖于行政手段,不但收效甚微,反之却带来了巨大的行政成本。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的理念开始有了一些突破,逐步认可环境保护的“私”的解决机制,但是同时也收到相应一些理论的制约,认为物权的自由导致了环境问题,因此不应再用这种方式来保护环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物权的自由性只是导致环境问题的一个原因,并不是主要的原因,物权和环境保护之间有一定的内在相互促进性,因此不应该否认物权的这种环境保护的功能。同时,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物权的这种环境保护功能在现实中已经有鲜明的体现。首先,环境问题最大的特征在于外部的不经济性,人类无节制得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物权最大的功能就在于可以把这种不经济性得以内化,达到环境保护的功能;其次,物权在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环境权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而应势出现的一个词,但是目前来看这种权利还单单是一种应有的权利,为了将其转化为实有权利,必须要通过物权这种途径,来提高公众的参与环境保护程度;第三,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的环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但是解决的成本较高而且救济率比较低,主要由于长期的公权力盛行的风气所致,因此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要加强以物权为基础的民事诉讼的救济程度。
物权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尤其对于水资源这种稀缺资源的保护尤为突出,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所制定的物权法的相关制度,比如用益物权制度和相邻关系等制度,对于水资源的私的保护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制度仍经存在一些不足,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仍然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最后,在论证物权环境保护功能的同时,应该认识到现在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在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机制上,不应单独依存于私法的救济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公法的调控,而应该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互相结合,互相发展,共同推进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这才符合环境保护长远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