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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是司法审判中一种常见的诉讼类型。目前,鲜有学者和实务部门从诉讼法和民法的角度对防卫过当制度进行探讨研究,更鲜有关于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系统论述。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四个章节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系统论述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第一章重点阐述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审判现状。本章对司法审判实践进行统计,并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发现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存在的问题。在实体法上,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对民法上的防卫过当没有进行确切的定义,尤其是对民法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对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相关要件既无具体规定,亦无原则性规定。由此导致法官对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没有明确的依据进行运用,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此外,民法上防卫过当制度可能会影响实现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最后正当防卫制度的二元立法模式可能会对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法律责任或审判对象和被害人权益的充分救济带来负面影响。而程序法上,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在刑事、民事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立法冲突和失调等诸多问题。这可能会引起司法资源浪费问题,加重法院处理案件的负担。第二章对防卫过当制度进行实体法上的研究。本章主要对防卫过当进行民法和刑法上的区分应用,从性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要素来分析两者的不同,并整理出民法和刑法中防卫过当的几种关系。由此提出“成罪的防卫过当”和“不成罪的防卫过当”的定义。成罪的防卫过当即刑法上的防卫过当;不成罪的防卫过当即民法上的防卫过当。并且从中挑出防卫过当中最重要的限度条件,以民法和刑法的角度分别进行具体分析,由此区分成罪的防卫过当和不成罪的防卫过当。第三章对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进行程序法上的研究。本章具体从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问题、不同诉讼程序下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出发,对成罪的防卫过当的诉讼程序进行研究。关于管辖问题,成罪的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若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则附属于刑事诉讼的管辖;若是在对成罪的防卫过当进行判决后另行提起有关损害责任赔偿的民事诉讼,一般仍由审理成罪的防卫过当的法院管辖。而对于诉讼的前置条件,在现行诉讼模式下无论属于何种情况,成罪的防卫过当的民事损害救济诉讼的判决都要以刑事判决确定为前置条件,但双方可以在刑事判决确定之前,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进行救济。而关于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该诉讼中有关防卫过当的刑事部分按照刑事标准,有关损害赔偿中的民事部分按照民事标准。并且笔者进一步分析了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可能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如刑民判决冲突。第四章是综合全文发现的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当前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在实体法上应当明确并补充民法上防卫过当制度的空白,并且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应选择性借鉴学习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从而处理好民法上的防卫过当和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的区别。在程序法上要正确理解因刑民交叉而产生的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明确规定成罪的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相关的民事案件仍由审理成罪的防卫过当的法院管辖。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好地解决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