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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债权人诉讼利益得以实现的保障,是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延续。这种以公权力的介入来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方法,难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违法和不合理行为。为了约束公权力的不当使用,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这一编规定了相应的执行救济制度。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首次规定了案外人可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以诉的方式予以救济。这就是我国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改时引入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又用了10个条文对第204条做了进一步解释,对该诉讼的当事人、时效期间以及管辖等问题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增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可操作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由人民法院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又区分了两种情况。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无关的,可以提起诉讼。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予以分析,以便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有的地位。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将再审程序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并行的意义。前者主要解决执行依据存在的问题;后者是在执行依据正确的前提下,解决执行指向的执行标的物存在的不当行为。对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国内外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尚未形成通说。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该问题的各种学说予以梳理,将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归为形成之诉说。这是因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目的是案外人为了阻止执行行为的继续进行,以实体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为依据,提请法院要求中止执行行为。该判决以改变原执行法律关系为内容,这符合形成诉讼判决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执行救济的根本价值。第三部分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作了简要介绍。由于立法价值和立法目的等方面的一致性,不同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该制度的规定存在某些相同之处。但由于经济文化、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不同法域有关该制度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又存在诸多不同。通过同一性和差异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对我国法有借鉴意义的比较法结论。在前面几部分研究的基础上,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做制度层面的分析。通过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异议事由,以及具体程序方面,诸如诉讼主体、时效期间、管辖和存在较大争议的异议前置程序这几个方面的具体分析,进一步明确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中存在的优点和缺点,并提出修改建议。肯定案外人异议之诉异议前置程序的设置,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具有现实意义。最后,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诉讼,原告在胜诉时,具有中止执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