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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制中养殖户的经济补偿方式与标准展开研究:
首先,明确了防制措施补偿的行政补偿性质,并从理论上分析了禽流感防制补偿中补偿方式的选择和补偿标准的确定问题;
其次,选择了两个省市的部分地区作为案例,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现行补偿方式和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养殖户的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
最后,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政策制定提出建议。 通过分析,主要得出了以下两方面结论:
(1)在禽流感防制补偿中,国家应运用直接补偿与政策性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从实际补偿情况看,直接的现金补偿基本能够按时发放,而间接的政策性补偿在一些地区却没有较好地发挥作用。
(2)应在综合评价完全补偿额度、成本补偿额度和国家能够承担的补偿额度三个方面问题的基础上确定出合理可行的补偿标准;实际补偿中,不同发生地区及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养殖户,在疫情防制中遭受的损失程度有较大差异:对于处在疫区、规模大或种蛋珍禽养殖户,国家的补偿标准不能完全弥补损失,甚至不能弥补成本损失;而处于受影响区养殖户、散养户等损失较小,国家的补偿标准可以较好的弥补损失。因此,国家在补偿额度上应区别对待,划分不同等级的补偿标准,侧重对弱势群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