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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传统部族创造的文明与智慧的结晶。由于其本身的经济价值以及文化多样性的需求,在世界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点以及其存在历史的久远性,使得很多民间艺术类型处在消亡的边缘,甚至有些已经消亡,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成为世界各国热议的焦点,并且纷纷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寻求保护方法,目前已经形成了版权保护与特殊权利保护两种模式。版权保护模式就是利用现有的版权法,结合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因此有人也称之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就是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通过专门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虽然世界各国纷纷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它进行专门性的保护。虽然各国有诸多立法,但是这些法律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实用性不强。在版权保护模式和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下制定的一些保护措施也存在诸多问题,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体系尚未形成。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具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却十分稀少,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虽然给予了民间文学艺术足够的重视,但是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本文以传统武术为例,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术语界定入手,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资源以及传统知识术语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概括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并且对传统武术做了简单概括;第二部分先从文化多样性的需求角度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又根据分析传统武术的经济价值引出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并分析了对这种经济价值保护的必要性,然后根据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亡的现状分析了对其进行保护的正当性;第三部分是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目前世界上民间文学艺术的两种模式——版权保护模式与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做了简单介绍,并且分析了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现状,然后结合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点分析了两种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以传统武术为例,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进行构想,然后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建议在利用版权保护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同时,逐渐过渡到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积极把我国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法律保护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