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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看,志愿精神最初起源于西方,受孕于西方的宗教慈善,尤其受到基督文明的影响较深,体现为一种“慈善精神”。在中国,志愿精神受到传统道义的影响,被认为是一种“道义精神”。但无论如何,志愿精神都汇聚着来自不同文明、不同历史时期的道德信念、伦理规范。从学理上考察,志愿精神是指个人不受利益驱动和法律规约,基于坚定的人道主义信念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立志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和推动人类发展的一种精神形式,它是构成个人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道德体验,是人类精神的独特组成部分,体现着浓厚的人文关怀立场,是人类价值的凝聚和表达。志愿精神的本质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志愿精神的本质是一种可分享的参与式的精神形式,强调人人参与和分享人生价值的道德实践;其核心体现为“互助互爱”的生命伦理意识与人道主义信仰;其前提是自由与自治的个体态度,强调内心的道德自由而非外在强制;其生发和延续的基础是给予性与创造性生活的自为机制,强调志愿精神是自成目的性的精神存在;实践的结果是一种可能的幸福生活与价值人生,强调“自由给予”的幸福获得。辨认志愿精神,要从道德的、实践的和价值的三个层面来进行。在道德的层面,志愿精神体现为一种德性精神;在实践的层面,志愿精神体现为一种实践精神;在价值的层面,志愿精神则体现为一种价值诉求。三个层面上的志愿精神也存在差异,但始终处于相生相携、缺一不可的关系:德性奠定了志愿精神的起点,实践指明了志愿精神的方向/路径,价值诉求则是志愿精神的最终归宿。志愿精神具有强烈的价值关怀和实践取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性现代产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了人类道德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价值的精神形式。志愿精神的外化和表达,就是志愿精神的实践过程,是志愿者道德境界的外在涌现。志愿精神的实践体现为一种利益他人与社会的道德实践,即是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的实施,是志愿精神自身价值的现实反映。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公民社会迅速崛起,成为民众参与社会实践的公共领域。民众要求社会参与的呼声高涨,志愿服务成了民众参与社会的重要途径。在公民整体道德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增强的条件下,志愿服务构成了实现人生价值和获得生活幸福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途径。在志愿精神的实践过程中,虽然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就,但也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实现志愿精神的深化和发展,解决实践环节出现的问题,就需要在个人、社会、国家等多个层面和多个方面,来培育志愿文化,使志愿服务成为社会认可并践履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