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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怎样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怎样通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法学学者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环境问题不同于其他社会问题,它具有特殊性,一旦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其后果是不能预料的,治理环境的成本也是不可估量的。以往我国的环境问题大多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控,但两法调控的效果并不明显,倡导严格责任原则在刑法中适用,也正是在解决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寻求环境刑法司法保护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非常困难,因此对一些造成重大环境危害结果的犯罪往往因行为人主观罪过证明不能或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证明不能而逃离刑法的制裁。世界上不少国家在应对环境问题时采用了严格责任制度,此制度在治理环境问题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效。对此有学者建议在认定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缓解我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但也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欧美国家在应对其本国环境问题时而建立的欧美式的法律制度,与我国法系传统不同,不能为我国适用。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我们既不应依靠在原来民事、行政法的基础上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也不益为了追求打击犯罪而改变刑法的原则和精髓,更不应因为法系之间的差别而排斥他国优秀的法律制度,我们只能根据我国国情和法治状况探索出适合我国的严格责任。本文从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以及我国学者对严格责任适用的争论分析,采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严格责任。又通过对严格责任的理论剖析和适用的必要性分析,同时对域外严格责任的适用进行分析和借鉴,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体系入手,对严格责任原则具体在我国的适用提出自己的建议。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的适用研究不仅能从理论上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刑法理论,还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就此对严格责任的适用研究,以期通过刑法的制定和完善,缓解我国环境问题,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