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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目前海外直接投资净额跃居世界第五位。与此同时,我国在海外投资管理方面,尤其在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严重落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无论是与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相比,还是与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相比,我国海外投资立法工作都明显滞后。“走出去”国家发展战略的目标,一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二是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这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自然资源现状的实际出发制定的。为了实现战略目标,鼓励和支持我国投资者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成为必然选择。然而投资就会有风险,到海外投资更会遇到政治风险。尽管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主题,但部分国家内部发生政治动荡、局部地区发生战争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一些东道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动辄采取国有化,或限制外国投资并购本国企业。具体的投资者遭遇到这些情况,都会造成经济上不可估量的损失。综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海外投资发展历程,鼓励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加强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宏观上关系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实现,微观上关系到具体的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本文通过分析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担保制度起源与发展,对比世界典型国别立法模式,考察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现状和实务操作现状,最后形成了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担保合格投保人制度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了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剖析了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特点,即政治风险与投资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相关,是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两个层面上的制度,即投资者本国制定的国内法和国际社会制定的海外投资的统一规范进行了分析。本国投资者的国内法和国际社会统一规范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在国际投资中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鼓励和保护了国际间的资本投资。无论是本国国内法,还是国际统一规范,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中对合格投保人都有相应的规定,即规定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保险机构的承保。本文第二部分别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典型国别海外投资保护制度和合格投保人制度。从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对三个国家海外投资保护制度中的合格投保人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和归纳。通过典型国别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担保制度的分析,比较典型国别的立法思想、立法内容和特点,梳理三种立法模式的优缺点,以便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担保制度时加以借鉴。本文第三部分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格投保人制度进行了介绍。介绍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起源和性质,重点介绍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保险范围和合格投保人的资格条件,并分析指出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政治风险担保的优越性。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担保合格投保人制度提出了建议。通过考察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指出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具备海外投资担保机构的性质,但合格投保人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规定。最后针对自然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能否作为我国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中的合格投保人,提出了立法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