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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坑葬,是指用灰坑作为安置死者或处理人骨的一类遗迹的统称,存在于新石器时代中期、晚期和末期黄河流域。对灰坑葬的特征、性质及发展演变等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黄河流域的新石器时代文化特征,对于探索古代人类社会变迁和思想观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经初步统计,考古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黄河流域的灰坑葬有112个,根据对灰坑葬在遗址中的位置关系、形制、人骨特征和共存遗物的分析,可将其分为墓葬、处理坑和祭祀坑三种性质。坑的形制均以圆形袋状为主,其次是圆形筒状。其中处理坑是指对违反氏族规定的成员或战俘的处置坑。墓葬性质灰坑葬41个,以成年人居多,葬式主要以屈肢葬为主。共存遗物主要以陶器为主,共17件,石器和骨器较少,其中石器4件,骨器1件。另外还有水牛角和鹿角各1个。处理坑性质的灰坑葬57个,出土人骨93具,其中男性约占33%,女性约占3%,性别不详者约占64%。除此之外成年人约占37%,未成年人约占9%,年龄不详者约占54%。此类性质的灰坑葬中未见任何共存遗物。祭祀坑性质的灰坑葬14个,共有人骨71具,性别不详者约89%;年龄不详者约50%。共存遗物数量和种类丰富,以陶器为主。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中期到新石器时代末期,灰坑葬的发展一共可以分为六期,第一期约当于大地湾文化时期,第二期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时期;第三期为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期;第四期主要为为仰韶晚期西王村和大河村类型期;第五期为庙底沟二期文化期;第六期为中原龙山时代诸文化并存时期。第一期仅在关中地区发现,其中墓葬性质的灰坑葬10座,处理坑性质的灰坑葬4座。以墓葬性质灰坑葬为主,不见祭祀性质灰坑葬;第二期到第四期,灰坑葬由主要集中分布在陕西的关中地区开始逐渐向豫西地区转移,共发现灰坑葬24个,其中墓葬性质灰坑葬9个,处理坑性质灰坑葬11个,祭祀性质灰坑葬4个,以处理坑性质灰坑葬较多;第五期灰坑葬在分布上以关中、豫西和晋南地区较为集中,主要以处理坑性质灰坑葬为主,其次为祭祀性质灰坑葬,墓葬性质的较少;第六期龙山时代诸文化中共发现灰坑葬65个,分布主要以陕西关中地区和豫西地区最为集中,共51个,占总数的79%,黄河上游地区的齐家文化和下游的山东龙山文化中分布较少,仅占21%。其中墓葬性质的灰坑葬占该时期灰坑葬总数的29%,处理坑性质灰坑葬总数的57%,祭祀性灰坑葬占14%。共存遗物以陶器为主,其次为骨器,还出现卜骨和祭祀所用的猪狗等家畜。灰坑葬起源于关中地区的大地湾文化,仰韶文化中的灰坑葬是承继于大地湾文化,而同时期黄河上游的马家窑文化和下游的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中的灰坑葬,应是受到仰韶文化的影响而产生。庙底沟二期文化中的灰坑葬应承袭于关中、晋南和豫西地区的仰韶文化。之后龙山时代的客省庄文化以及同时期的王湾三期文化、陶寺文化的灰坑葬应是继承庙底沟二期文化发展而来。而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和下游的山东龙山文化中的灰坑葬均受到这一区域的影响。因此整个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中期到末期的灰坑葬发展,主要以陕西关中、晋西南和豫西地区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关于灰坑葬的发展流向,在二里头文化的一些遗址中也发现有灰坑葬,其在形制与性质方面均与新石器时代黄河流域灰坑葬基本相同。而商代郑州二里岗H111,在形制与性质方面与新石器时代的灰坑葬基本一致,可以看出灰坑葬在商代仍有部分延续。祭祀性质的灰坑葬所反映出古人的祭祀观念是不同于房屋祭祀、墓葬祭祀以及祖先崇拜等的任何一种祭祀,而更多的靠近于自然崇拜性质,表达出了史前人们对于“自然”的敬畏与重视。仰韶文化时期到龙山文化时期,不论是处理异族战俘还是对本族人施以刑罚后的处理坑,还是可能拥有祭祀性质的祭祀坑,数量均呈现出增多的趋势,结合当时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以及财产私有现象的出现,说明当时不同氏族部落间和氏族内部的冲突和矛盾可能较为频繁,氏族部落内部阶级分化和族群间矛盾冲突的日益激烈,是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