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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不良资产仅系银行不良资产或者银行通过转让方式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在1999年,我国国务院、人民银行先后批准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即AMC),分别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开展如下业务:“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是其主营业务。自2012年始,地方政府也相继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陆续出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各省设立AMC,参与本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随后地方AMC名单持续扩容,截止目前江苏、浙江、安徽、广东、上海、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和辽宁五地均已陆续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可见从机构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处置不良资产专业机构系近些年开始,且在政府控制下缓慢进行,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开辟了广阔的市场。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加快处置,将最大程度上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如上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问题时受制于历史原因、政策影响、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不少问题。在本文,笔者立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全貌,在对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简单介绍后,从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时的法律环境、具体处置方式的法律限制入手分析,旨于从不良资产处置立法、不良资产处置具体方式的法律依据、不良资产处置的制度环境、不良资产处置的配套制度等多点出发,构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宏观层面的法律机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