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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即公司履行义务和清偿债务的能力,是一个公司对外进行交易活动及其他各项经济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公司信用的好坏直接关乎着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运。理论界对公司信用的基础经历了从资本信用逐渐转变到资产信用的过程,立法上也实现了从严格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到认缴资本制的转变。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的今天,人们日益关注企业的信用能力,即资产信用。要想使资产信用不被破坏,就要切实保护好公司的财产权不受侵害。现实中,由于公司的相对封闭性与信息闭塞性,使得控制人通过各式各样的手段来掏空公司资产,严重破坏了公司信用与市场经济秩序。其侵权手段变化多端,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复杂性,现实中频发的四种侵财行为类型有:出资瑕疵、侵占公司资产、挪用公司资产、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财产权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转化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刑法与民法由于价值冲突而存在侵财行为相关立法的冲突与不协调,这是造成实践中公司财产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难以认定的主要原因。此外,公司财产权侵权行为民刑交叉案件中,司法上的处理模式过于僵化,适用程序并不完善,导致“先刑后民”被滥用,并不利于及时维护公司财产权的安全。公司财产权侵权行为民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亟需解决。首先,要平衡与协调刑法与民法的价值理念,完善公司法上侵财行为的刑事立法,强化侵财行为的刑事责任,扩大法网,打击与制裁所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公司交易安全的目的。其次,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填补实践中某些违法行为在法律上的空白,让公司在规则下健康成长起来。最后,针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置模式,结合公司财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应对现行的“先刑后民”模式限用在合理的范围内,灵活使用“民商先行”模式,进一步完善“先刑后民”的适用程序,真正实现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与打击犯罪的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