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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哲学史上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延绵不断。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民法学家们比较一致的观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有着不同于哲学因果关系的现实性和特殊性,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哲学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大法系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有相互靠拢的趋势。事实上,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难分优劣。我国对国外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继受,主要取决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学术土壤,即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一般方法的法律继受应考虑本国历史的、现实的特殊性。借鉴普通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精华,将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继受好,并不断完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我国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危险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产生结果的可能性,进而认定行为是否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侵权责任的情形也日趋复杂,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之类的大规模、恶性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普通法系的市场份额规则也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