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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有公益与私益之分。私益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与相关的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实施诉讼,实现实体权利的内容,诉讼产生的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当事人适格制度。私益诉讼信托一方面本质上属于信托,是专门以诉讼为其主要目的特殊种类的信托;另一方面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重要形式。私益诉讼信托能够突破传统的诉讼理念,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起着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作用。无论是从发展信托制度还是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的角度出发,私益诉讼信托都应当是值得肯定并提倡的一种制度。但无论是我国的立法还是实践,都将私益诉讼信托列入禁止的范围。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归纳的研究方法,对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的总结,在结合学者的建议的基础上,试图为我国法院在面临私益诉讼信托的判断的困境时提供较为合理的应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为私益诉讼信托制度能够早日得到法律认可提出司法与立法上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私益诉讼信托概述。该章对私益诉讼信托作概括的介绍。第一节介绍私益诉讼信托的界定与特征,第二节分析和比较私益诉讼信托与相关概念,厘清各个概念间的差别。
第二章私益诉讼信托的比较研究。该章比较研究其他国家与地区关于私益诉讼信托的立法及学界观点。第一节主要介绍英美国家、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第二节是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的私益诉讼信托的设计介绍,并结合相关实践案例分析。
第三章构建我国私益诉讼信托制度的可行性研究。该章第一节分析并反驳了我国禁止私益诉讼信托的主要原因。第二节阐述了私益诉讼信托的价值和功能。
第四章是我国私益诉讼信托的效力判断及制度构建。第一节论述在现行我国的法治环境下该如何去判定法律所要禁止的“以诉讼为目的的信托”,倡导缩小对私益诉讼信托的认定范围。第二节初步提出在程序上认可私益诉讼信托的合法地位。第三节进一步提出从实体法上废除对私益诉讼信托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