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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实体法或是程序法适用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追诉都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方针,体现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区别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有利于在审前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文通过实证调研,在分析和反思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机制的试点实践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机制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适用程序分流?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分流空间狭窄、分流方式有限、考量标准单一、运作程序封闭、配套措施欠缺的诸多问题,其适用面临困境,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程序分流未尝不是一个走出困境的方法。第二部分,捕诉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捕诉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要求,其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矫正逮捕功能异化和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其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是轻微犯罪,具有程序分流的现实条件,且捕诉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其有适用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捕诉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的试点现状。试点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类型和案件处理概况的数据揭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有相应的现实基础。试点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建立起程序分流机制的实践新模式。第四部分,捕诉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试点的绩效与问题。试点取得的绩效主要体现在对刑事司法、社会关系和未成年人的积极影响。在刑事司法方面,程序分流降低了未成年人的羁押率,为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创造了空间;增加了程序分流率,彰显了诉讼效益;增加了诉讼程序的参与性、透明性和公开性;增进了捕诉环节的协调衔接,初步形成程序分流机制。在社会效果方面,程序分流保障了被害人权利,促进了社会关系恢复与化解矛盾。在未成年人积极影响方面,犯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一定保障,促进其回归社会与防止重新犯罪。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在立法层面上,存在立法缺乏体系性、不起诉分流适用的法定范围过窄问题;在司法层面上,存在公检机关的价值追求和执法理念方面存在差异,运作程序繁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业务考评制度存在负效应、帮教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在执行层面上,存在歧视性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第五部分,捕诉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机制的完善建议。捕诉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应当确立基本原则,同时在立法保障、分流机制、改革业务考评制度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