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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稽查制度自1994年建立和推行以来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海关稽查在扩大海关管理时空、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应收尽收、防范和打击走私违法、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稽查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越来越繁重,稽查力量严重不足与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之间的矛盾将更为突出,仅靠海关自身管理资源难以拓展更大空间。在当前推进海关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稽查工作如何通过改革创新、转变职能实现方式,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实现海关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良性互动,推动海关稽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海关稽查部门目前的重要课题。 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强、相对客观公正等优势,引入中介机构协助政府管理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性。我国海关从2008年开始开展稽查借助中介机构力量试点工作,在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试点以来,引入中介机构在缓解海关监管压力、化解稽查力量不足和提高稽查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变海关与企业之间监管与被监管的二元关系,推动海关稽查治理体系的完善,促进稽查职能的全面优化,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政府治理和社会共管的转变。 本文运用治理理论视角来研究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协助稽查改革问题,探讨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的必要性,分析存在问题,借鉴国内部分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协助稽查的成功经验,提出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培育优质中介资源、差别选择委托模式、规范海关委托模式、推广企业委托模式、建立互信合作关系等有针对性的对策,为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海关稽查治理能力提供实践指导,也希望能为中介机构参与政府管理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