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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其他恶劣情节的条款,以应对目前我国猥亵罪犯罪情节日趋复杂的现状。但此次修改并未完全解决此罪罪名的混乱局面,尤其是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犯罪对象修改的不一致,导致猥亵与侮辱的涵义更加难以区分。对于猥亵的涵义,有学者主张猥亵是一种倾向犯,成立此罪需要有满足他人或者自己性刺激、性欲望的目的,有学者主张猥亵不考虑主观因素,是一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的违背妇女性自决权的行为,包括强奸在内,还有学者主张猥亵是除奸淫以外的违反性道德的行为。之所以造成猥亵定义的不同,是因为每个观点对猥亵的认识点不同,有主张猥亵的入罪标准是主观目的,有主张猥亵的认定要采取客观主义,只从是否造成被害人性权利的侵犯来考虑。而关于侮辱妇女罪,目前对于侮辱的涵义争议也较大。有学者主张侮辱妇女,就是性行为以外的用下流动作、语言、视频、图片等羞辱妇女,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有学者主张侮辱妇女与侮辱罪的最大区别就是此罪损害了妇女的性羞耻性、违反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还有学者主张侮辱是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行为。这些不同的观点牵涉到对于猥亵与侮辱的外在表现,侮辱所侵害的犯罪客体以及侮辱妇女与侮辱罪中侮辱的区分问题。目前对于猥亵与侮辱二者的关系,主要有主张二者是相区别的以及主张二者是相同的两大观点。这两大观点目前各有利弊,但都没有一个绝对的评判标准。笔者对于以上问题也有自己的看法。对于猥亵的涵义,笔者主张猥亵是指一切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性权利的行为都是猥亵,这里不以具有满足他人或自己性刺激的要求为条件,采取客观主义判断法。对于侮辱,笔者主张其侵犯的客体是行为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客观表现方面与猥亵难以区分。因此,还主张猥亵与侮辱具有同一性,二者在犯罪对象、客观表现、侵犯客体上保持一致。而对于两个侮辱的区分,笔者将会从犯罪对象、客观表现、是否需要公然行、强制性等方面进行区分。本文采取历史沿革对比法、中外观点比较法、正反观点论证法、案例分析法等科学研究方法,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蓝本,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几大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这些比较分析,得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从而对该问题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对今后罪名的不断完善提出借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