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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1月发布《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侦查指挥体系,逐步形成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的指挥协调作用。对于需要若干个检察院共同侦查或者需要统一部署侦查的重大案件,可以成立办案组织,由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省级检察院统一指挥”。这是最高检勾勒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基本框架的最早的规范性文件。随后最高检发布一系列文件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内容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根据最高检的要求大胆地进行了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发现了许多影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顺畅运行的因素。本文针对实务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完善的措施。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约三万六千字。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包括职侦一体化机制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功能和运行原则几部分。本部分主要在对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不同概念进行比较借鉴,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作为一种应急机制,从其初见雏形到实务部门的大量探索,都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历年来最高检发布的相关文件,笔者对其发展沿革进行了回顾。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分为哲学基础和法律基础两部分。另外,本部分还概括地介绍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应该遵守的统一指挥、严格依法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原则。第二部分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方式。首先,明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包括案件线索的管理,侦查指挥中心的设立,侦查协作,侦查人才管理以及侦查保障方面。其次,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具体而言,通过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于已取得的案件线索进行分级管理,便于统筹指挥。而对于侦查指挥中心则应该按照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进行设立和明确其职能定位。侦查协作主要包括跨地区的检察院之间以及同一检察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助。侦查保障则包括人才保障、装备保障以及经费保障。第三部分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通过访谈和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到,目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顺畅运行的主要因素有体制上的原因,具体包括侦查权限的分散,职务犯罪侦查受地方主义的影响严重。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主体,其侦查权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常常存在纪检、监察部门在行使职权时越俎代庖,滥用行政权力,导致职侦部门的侦查权的正常行使受到影响。在侦查指挥中心的设立和职能定位上职侦部门都存在分歧。在侦查协作方面,由于各个检察院有自己的工作任务,相应的考评机制也没有进一步完善,导致提供协助的检察院或侦查人员对其他检察院的协助请求消极怠慢,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在侦查保障方面则存在经费保障不足,装备配备不够以及相应的考评机制不科学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了制约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顺畅运行的阻碍。第四部分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完善构想。针对本文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权衡利弊,对机制运行所涉及到的检察院及侦查人员的相关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实现利益的均衡化和最大化。因为任何制度的改革完善都必须循序渐进,且最好能够争取到实务部门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因此,在改革完善部分,笔者提出改革领导体制,通过试点建立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的关系,理顺机关之间的关系,推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顺畅运行。而在侦查权方面,笔者提出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整合分散的侦查权限,最大程度的集中侦查合力打击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应该明确在地、市、州院进行设立,最大限度地满足衔接上级检察院和指导下级检察院的办案需要。同时,对于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能根据最高检的要求明确为只进行宏观的指挥协调,而不进行具体的案件侦查工作。而对于侦查协作、侦查保障方面也进行相应的改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