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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就由受托人掌握和控制,受托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宗旨的实现。正是由于受托人的这种特殊地位,各国的信托立法无不将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其核心内容。本文正是以信托法理为基础,运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现有的调整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规定,探讨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制,最后,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有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处给出完善建议。除导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主要对信托的含义及受托人产生的资格进行了介绍,通过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当中对信托的定义引出当前国际上对信托的普遍认识,然后介绍受托人概念和资格的基础,进一步明确受托人在信托中的重要地位。论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信义义务关系,着重介绍了受托人的两项基本义务,即忠实和谨慎义务,继而引出受托人违反义务时需承担的责任,主要将当前国内国外中“合同责任”“混合责任”以及“救济责任”的区分进行细致论述。论文第三部分主要围绕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架构进行讲述,包括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归责原则。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对比,以及信托关系当中对内责任部分、对外责任部分进行区分,分析我国当前信托规制的问题以及缺陷。论文第四部分承接上文所述,对于我国当前的信托框架进行了整体把握。对于信托受托人错误的标准以及责任的划分进行了具体细致论述,最后对于我国信托市场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缺陷给出了相关可行的建议及相关法律的完善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