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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的领域中占据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标志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被视为与财产性相对的精神性权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些标表民事主体特征的人格标志被广泛开发应用于商业中,具体体现在商业广告或者商品促销等商业行为上并带来客观的经济利益和巨大的商业价值,人格权的商业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体系的构造及其内容已无法适应人格权上财产利益在公开化形势面前的保护需要,因而,传统的人格权体系已陷入困境并面临新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充分有效地去保障人格标志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协调社会各方的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但对于具体采取何种规则和选择何种构造模式,目前尚无定论。人格标志日益凸显的财产利益保护的问题是当代法学中活跃且富有争议的新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数十年来,学界已对其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讨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由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和新颖性,仍然存在颇多争议。各国也都采取和制定了不同的规则模式来应对这一问题,在这方面,德国和美国的理论发展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笔者立足于既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主要对分别代表两大法系的美国和德国对该问题的规制模式做相关梳理和比较分析,同时辅以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从人格权的历史沿革到发展趋势,阐明人格权体系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从而为我国保护人格权上财产利益问题的立法构建和完善提供良好的经验和理论支撑,因此,对该问题研究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本文认为人格权上的人格标志彰显了除传统精神利益之外的独立的财产利益和商业价值,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完善立法进行保护。本文首先从人格权及其商业利用的基本理论入手,对人格权的一般性原理和历史沿革及其发展趋势做基本概述,彰显出人格权上财产利益这一趋势及其重要性,这部分论述主要是对人格权及其所内含的财产利益做整体把握,为后文的展开奠定基础。其次,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为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保护寻找一个合理和正当性的基础。再次,通过对国外主要是以两大法系为代表的美国和德国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规制模式进行探讨和比较分析,希冀对我国相关问题的立法规制提供一些借鉴。接着,对我国国内研究现状的探究,主要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以及学者的不同观点等角度来铺陈出我国对于人格权商业化之财产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最后,主要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等国内研究现状,提出自己对于对人格权上财产利益保护的构造模式和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