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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部门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为指导,选取民法领域的侵权行为法编为研究对象,尝试以一种新的视角来观察和思考侵权行为法。试图以“救济”这一范畴来反思和统筹侵权行为法。文章从侵权行为法的法哲学基础谈起,以人为观察对象,来阐述这一转变,从而使一直以来的侵权行为法实现理念和制度的行为人主义向受害人救济的转变。并从具体的思维与制度进行了若干尝试与探求。 文章总共分五个部分: 引言:从处处充满着危险的现代社会入手,尤其在环境侵权方面,并从一个具体的环境侵权案例出发,来表明社会正朝着或已经走向一个人人容易受到伤害的方向前进。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对侵权行为法表达了一种呼唤,一种维护权利的诉求。 第一部分:侵权行为法的法哲学基础。在法哲学基础方面,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传统。在理性主义下的人是一幅理性的,抽象而非具体的人,是剥离了人的差异而没有注意人与人之间能力的差异的人。经验主义倡导人性的回归,即人的存在是肉体和心理因素的统一体。实际人是一个弱者的画像,需要制度的切实关怀。 第二部分:弱势的受害人与侵权行为法的救济。针对第一部分表述的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的转变,具体到侵权行为法的自身,应该如何适应和面对这种转变,其实也要回答引言所提出的问题,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体的权利或者说应得的权益。首先,文章阐述了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法律与事实的弱势地位。以及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受害人面对着一个新的更强大的对手,这就是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生产性组织。由此,文章为解决此种困境提出以“救济”这一范畴来设计和统领侵权行为法。并进一步论述了其与“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与优势。接着,从学界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的表述来证明侵权行为法的所具有的救济被侵害权利的品质。最后提出,侵权行为法的本质是救济,它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救济应该成为侵权行为法各项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侵权行为法与其他的部门法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一种救济法,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其核心是解决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 第三部分:救济范畴之下的具体思维与制度回应。是对第二部分观点的进一步的深化和具体化,其根本目的还是实现受害人权益的救济。 首先,从法律规范的设计方式入手,近代以来之私法规范包括侵权行为法在内,其整个的规范设计就是着眼于人们的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为切入点的,因此可以称为“行为本位”。而“行为本位”的后果偏袒了行为人(加害人)。要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恢复就只能转向“资源本位”。“资源本位”即是以社会生活资源为出发点,以资源的合理分配为手段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其次,从“权利”的宣示到“义务”的切入。通过法典的制定,进行权利的宣示和明确侵权法所保护地具体的权利和利益,是成文法国家的方式。而这一方式在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其不足,其制度运行的结果却偏向了侵害人。换一种角度,从义务的角度切入,在弥补权利宣示的不足方面有意想不到之优势。 再次,突破责任承担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两极思维。一直以来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受制于受害人和行为人的两极格局,使受害人的补偿受制于行为人的赔偿能力。即便最后确立了行为人的责任,结果因为行为人无履行能力而受害人仍然得不到其应得的赔偿。突破两极格局需要建立社会化的多类型的救济方式,才能实现填补损害的功能,并进而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 最后,实现司法救济程序和方式的开放性。借鉴英美法系的“救济先于权利”的特点,依公平正义之原则适时作出判例,从而到达救济受害人之权益之目的。其实对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德国和法国的侵权法的发展历史的考察也可以验证判例对于侵权法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学习英美法系在救济程序上的优势,另一方面,我们要纠正原有对大陆法系救济程序认识的不足和片面,确立一个开放的救济程序。 结论:对前面几部分作了进一步的概括,最终得出,以救济为中心重构侵权行为法,需要体现在实体制度的设计,和程序的运行等各方面,真正的建立一个全方位的以受害人的救济为中心的体系,使受损的权益得到确实的恢复。这样才能实现侵权行为法的救济本质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