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一人公司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问题。在公司制度发展之初,受“公司社团性”理论的局限,对一人公司多不予承认,一人公司并未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需求,一人公司问题日益突现出来。世界各国开始慎重考虑一人公司现象对社会之影响,并评估接受一人公司的可能性。如何排除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理论的冲突,让一人公司与既有公司制度衔接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这需要对一人公司法人性问题的重新思考。 本文主要是论述一人公司法人性的问题,全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运用历史的方法考察事实意义上及法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起源,并对其起源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进行分析。通过对各国一人公司立法例的考察表明,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承认并规制一人公司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为后文一人公司法人性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指出一人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不同,本文所述的一人公司仅指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其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其形态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指出一人公司在制度上获得承认何其必然性,承认并规制一人公司反而更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人公司法人问题已不容忽视。 第三部分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对为一人公司寻找理论根据的各种学说进行评析,指出在传统公司理论下探讨一人公司之法律性质,寻求一人公司之理论基础并不可行,必须对传统公司理论有所突破。时至今日,社团性已不再成为公司的本质特征,公司的本质特征即为其法人性。一人公司所具有的独立财产、独立运作的组织机构说明了其法人性的本质特征,有限责任的滥用并不能否定一人公司的法人性,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法律上一人公司法人的论述。首先阐明了我国现行立法上一人公司的现状,指出《公司法》仅承认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形式的一人公司有其特定的背景,并且这种一人公司与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也有着诸多的不同之处,接着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认为我国现有的规定亟待完善。在我国应该也能够从完全意义上承认一人公司——既承认国家为主体的一人公司,也承认自然人、法人为主体的一人公司;既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并提出了完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宏观和微观上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