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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系统在大陆生态系统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球表面一层重要的天然屏障。草原不仅具有防风固沙、气候调节等生态价值,而且还有着服务于人类的经济社会价值。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草原生态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全国大面积草原都出现了严重的沙化、退化现象。这不仅严重威胁着草原人民的健康生存,而且还使得草原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冲击,给草原生态平衡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纵观草原生态严重恶化的各种因素,存在于草原上的相关企业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驱使下对草原资源的生态掠夺行为是草原生态被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草原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民事行政手段已不足以遏制企业对草原的破坏行为,对草原生态的恢复更是收效甚微。针对相关企业给草原生态带来的严重破坏,刑法在草原生态保护中的更多的介入已势在必行。我国刑法关于企业破坏草原生态刑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下因果关系的证明困难性以及主客观相一致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下企业主观状态的难以证明都使得企业破坏草原生态刑事责任归责范围过于狭窄。过于单一的刑罚种类以及相对轻缓的刑罚惩罚力度使得刑法不仅在草原生态保护中缺乏应该具有的威慑力,而且在恢复草原生态方面更难以取得显著的效果。草原生态的保护关系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人类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上,必须赋予人类中心主义全新的含义。为了使企业破坏草原生态刑事责任归责范围更为合理,我们应当采用“推定”的方式来确定企业行为与草原生态破坏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归责方式上,应当适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将主观状态证明责任倒置给相关企业,使得企业破坏草原生态刑事责任归责范围更加合理。除了归责方式的调整,我们还应该提高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罚金刑和自由刑幅度来彰显出草原生态法益的重要性。为了发挥出刑法的威慑力,对企业增设资格刑也是十分必要,除此之外,还应该增设相应的刑罚辅助措施来更好的恢复和补偿被破坏的草原生态。同时,国外一些先进草原保护的理念与实践,也是值得我们去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