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下海运欺诈及其法律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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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额超过2万亿美元,居世界第3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最活跃的市场之一。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欺诈者利用FOB的买方负责租船的特点,一方或几方相互勾结,背离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损害他人利益,对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履行产生了严重阻碍。于是笔者不遗余力的搜集相关文献和资料,以期将国内外防止FOB海运合同欺诈的法律总结出来,并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操作性比较强的防范措施。本文较系统地论述了FOB术语下海运欺诈问题。本文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辨证分析的方法,较全面地论述了FOB合同下的海运欺诈,重点研究了其中的保函欺诈、提单欺诈和信用证欺诈的问题。通过深入地分析和比较,提出对我国防范FOB合同下海运欺诈的法律防控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是FOB术语的概述。FOB术语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的内容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点明买卖双方在风险负担、装船费用以及船货衔接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时,针对一些国家对FOB贸易术语与INCOTERMS2000不同的地方做了明确阐释。最后归结出FOB术语合同的特点。对FOB术语下当事人的识别也是本部分的内容之一,主要分析了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的识别。第二部分:本部分是海运欺诈的概述。介绍了海运欺诈的定义,认为海运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航运过程中,一方或几方当事人根据其从表面上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特定贸易、运输和财务义务而不正当地、非法地从另一方当事人那里获取金钱、货物(包括船舶)的行为,所以海事欺诈具有违约性、侵权性,是可以被撤销和宣布无效的,从而为分析FOB合同下的海运欺诈的表现形式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本部分是FOB术语下的保函欺诈。保函欺诈是FOB贸易合同中海运欺诈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从国际条约到各国国内立法,都有关于保函的法律,以便能控制住保函欺诈。反观我国,在与保函相关的立法方面显得比较欠缺,因此完善我国的保函制度,防止保函欺诈成为本章讨论的重点。第四部分:本部分是本部分是FOB术语下的提单欺诈。本部分结合FOB术语重点讨论了提单欺诈中的记名提单欺诈和货代提单欺诈,通过对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立法与我国立法制度的比较,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本部分是FOB术语下的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是FOB贸易合同中海运欺诈的又一重要形式。虽然国际上缺少相应的国际条约防范、打击信用证欺诈,但各国国内立法却对此十分重视。我国也是信用证诈骗的受害国之一,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信用证相关立法,应对信用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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