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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各国的商标法中,商标权的取得主要分为商标使用取得和商标注册取得两种模式。在采用使用取得模式的国家,商标权的取得不是通过注册,而是通过商标所有人的实际使用;但在采用注册制度的国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注册。我国的商标权取得制度是单一的注册制度,但是我国的注册制度又是以自愿注册为原则,所以我国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正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这些未注册商标虽然不禁止使用,但对于这类商标在修订前的《商标法》中只有驰名商标能够获得保护,在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使得我国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从法律上获得了继续使用的可能。在《商标法》修法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商标先用权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我国建立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上。在《商标法》修改之后我国的商标先用权制度已经建立,因此重点的问题不再是是否需要建立商标先用权,而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该项制度。我国涉及商标先用权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不算多,此前出现有关案件基本都依照修改前的《商标法》判决商标在先使用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此后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涉及商标先用权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如何认定一个商标属于在先使用的商标以及认定以后如何实施保护商标先用权的措施将是法律工作者所要面临的最大问题。本文对商标先用权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分析,认为在先使用的商标从价值理论上、稳定经济活动的作用上以及公平正义理论上分析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国新《商标法》只是肯定了商标先用权的存在,从立法的角度看,存在着较多模糊的问题,准确的说仅是从立法技术层面上规定了商标先用权,但是司法层面上的可操作性不强。如果一个法律规则不能够被很好地利用起来,那么这个法律规则的存在就是形同虚设的。因此,本文不再对商标权存在合理性等问题做太多的阐述,而是基于商标先用权已经合理存在的前提下,先探讨商标先用权的性质,通过对商标先用权的性质定性进一步分析商标先用权的适用,然后再在新《商标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商标先用权涉及的几个概念,从法理学、经济学、符号学等方面进行论证。在理论探讨的同时注重实践的运用,将本文讨论的重心集中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的运用商标先用权。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法律解释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以及符号学分析法等进行写作。全文总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商标先用权概念及存在的合理性,此部分是本文的基础部分,其中还有对各个国家商标先用权的论述。第二部分论述商标先用权的性质,权利性质是一个权利存在的根本,也是一个权利的重要内容。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商标先用权成立的条件以及商标先用权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未注册商标都可以适用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律是为商标先用权制度设立了条件和限制的。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是本文的主要部分,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在最新的《商标法》中得以确认,但是还有很多的不完善之处,主要集中在“原有范围”的界定和“适当区分标志”的增加上,导致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把控。笔者根据各国所存在的规定,从法经济学以及符号学的角度就以上两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一个部分是笔者对商标先用权立法上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