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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社会进步以来,国内大中城市养犬渐成风气,在“宠物热”升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争议和管理难题,支持养犬与反对养犬者各执一词、争论不断,历届各级人大、政协会议上也屡有反对养犬的提案提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立法机关、政府管理部门从加强养犬管理角度出发,于上世纪90年代初陆续出台了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主的犬类管理规范,主导思想是对养犬实行高额收费、严格管理、总量限制。 本文主要对这一阶段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的限制养犬管理规定的特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相关对策,并结合无锡实际,对地方性养犬管理立法提出具体设想。 笔者认为,我国现有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主要特点是:1.立法宗旨强调高收费限制养犬;2.主要管理机关以公安机关为主;3.养犬管理实行审批制度;4.管理范围划分为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5.犬类管理体现从严原则。各大城市限养管理规定出台以后,由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立法理想与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差距,实施效果事与愿违,主要存在问题是:1.立法旨意远远滞后于宠物业发展的现实和趋势;2.犬类管理不适应现代政府公共管理要求;3.犬类管理立法精神没有体现文明社会的动物福利观念,集中体现为漠视犬的生命权、忽视动物保护、轻视对犬的救助。我国城市犬类管理、》_法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 为此,笔者提出对策:t.制定家养动物保护法及配套法案;2.加强和改善养犬行政管理:3.充分发挥养犬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4.在尊重、实现养犬者的合理私权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不养犬人的权利。结合《行政许可法》即将施行、1994年制定的《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岖待被垂新修改的实际,笔者提出对养犬管理立法的修改意见:1.建议修订强调动物保护为核心的地方性法规;2.建议加强和改善养犬行政管理; 3.建议成立小动物保护协会等组织;4.在立法中体现动物福利观念;5.建议加强犬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