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态补偿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尽管国内各界呼吁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体系,但是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模式等皆有待继续商榷。目前,国内的生态补偿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经济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研究不充分、制度不健全。 饮用水源地流域因担负着保护水源的环境责任,导致饮用水源地的发展权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地经济发展。饮用水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正的外部性,其生态效益在实践中也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资源类产品定价未能充分反应资源的稀缺性。我国的水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地域分布上不均衡,供水水源地的集水区往往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资源保护地区的区域竞争力远不如发达地区,再加上一些原因的限制,使得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这种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限制了水源地经济发展的做法,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影响了我国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因此,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饮用水源地有效的生态补偿体系是化解区域间矛盾、促进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依据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服务价值理论等,在理论层面探究了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的三个核心问题:谁补偿谁、如何补偿、补偿多少。并以骆马湖为例,对其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结果对保护水资源,拓展江苏省水环境生态空间,降低江苏省饮用水源风险和压力,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主要结论如下: 1.经济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污染付费、受益补偿、保护者受益”、“可操作性”、“政府补偿与市场相结合”以及“透明性”等原则。 2.本文从受损者与受益者角度确定了经济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旨在解决“谁补偿谁”的问题。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所有受益者都应是生态补偿的主体,生态保护者以及发展受限群体是生态补偿的客体。根据新沂市与宿迁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比较结果,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总量为3.16亿元,其中下游区域受益量为2.29亿元。新沂市为受损者,应作为补偿客体,下游宿迁市作为受益者,应作为主要补偿主体。 3.生态补偿中应把因发展权受限导致的潜在损失作为补偿重点。经济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将影响本区域的发展定位,对区域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近期的发展将会带来一定的限制。饮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产生的直接影响是保护地的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中,应把因发展权受限导致的潜在损失作为补偿重点。近年来,骆马湖上游新沂市为了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在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污染治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对骆马湖地区进行生态补偿十分必要。本文从产业的损失角度分析,考虑通货膨胀影响,对骆马湖饮用水源地机会损失进行了核算。 4.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模式研究旨在解决“如何补偿”这个核心问题。根据政府作用的大小、市场化的程度以及补偿资金来源,可将生态补偿模式分为政府公共支付模式、准市场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三种类型。经济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应综合运用这三种补偿模式,具体的生态补偿途径包括经济补偿、政策补偿、智力补偿、技术补偿、经济合作等。骆马湖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体系的建立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作用。 5.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旨在解决“补偿多少”这个关键问题。补偿多少直接关系到补偿的效果和补偿者的利益。科学全面的生态补偿不仅要包括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成本,还要包括发展权受限导致的潜在损失以及生态服务价值。本文综合生态环境保护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引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理论,并考虑到受限发展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支付意愿,从理论上构建了经济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综合评估模型。根据骆马湖实例分析结果,新沂市2011年生态环境保护直接成本为891万元;受限发展的机会成本为1.64亿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下游区域受益量为2.29亿元。 基于问卷调查及跨区域分摊系数调整,下游受益区域为骆马湖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区建设所提供的补偿下限额度分别为:宿豫区0.23亿元,宿城区为0.21亿元,宿迁新区为0.03亿元;下游受益区域为骆马湖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区建设所提供的补偿上限额度分别为:宿豫区为0.4亿元、宿城区为0.36亿元、宿迁新区为0.05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