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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代,是中国法制大总结、大融合的开始。此时“春秋决狱”是实现大总结、大融合的一个重要表现。但历来学者们对此研究非常缺乏,几乎成为一个空白。而欲清楚此一时代中华法制的变动情况,欲清晰中华法系形成前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总结、融合的变数,就必须深入研究这一时代的“春秋决狱”。魏晋“春秋决狱”正是打开这一困惑之门的一把关键性钥匙。魏晋时代,玄学占据主流,但作为从西汉武帝开始的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却没有因此而结束,相反,在统治阶级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法律的儒家化愈演愈烈,并且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是修律,如曹魏律、晋泰始律,开始“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另一方面是“春秋决狱”继续实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以其既有的司法特性,参考儒家经典《春秋》,以儒家伦理、道德准则“论心定罪”,以人们的行为动机、心理善恶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从而确定人们的功过褒贬评价。众多儒家思想的因子(本文精选十二原则)进入“春秋决狱”,最终促成了中国法律由法家化法典向儒家化法典的转变,促成了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同时,“春秋决狱”以其固有的“论心定罪”和随意解释的属性,成为政治高层之间互相倾轧、毁灭敌手的工具,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特权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他们一方面借“春秋决狱”来随心所欲地为自己大开特权之门,为自己违反固有成法找寻借口,避免刑罚的危及自身;另一方面他们又借用儒家伦理、道德的“先例”、“准则”给政治对手、异己定罪、搬弄是非,以维护、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这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诸如嵇康之案、邓艾之案等等。此外,由于古代司法和政治的难以分开,“春秋决狱”就在思想深处和实践中为统治阶级在政治统治中确定人治规范找到了依据,并由此把它逐一写进法典。中华帝国法律的人治、专制统治,就成为中华法系的最为主要精神。因此,魏晋“春秋决狱”最终导向了中国法律的人治、专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