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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被人尊称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审计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益的保障。然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一直是审计界面临的难题。2010年,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为提高审计质量做了有益的尝试,掀起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又一轮改革。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事务所是否会改善其审计方式,主动提高审计质量?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会提高审计定价,以应对可能的诉讼赔偿?事务所改制,是否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否能达到政策出台的预期目标,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以A股沪、深两市2010年至2014年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基于声誉理论、舞弊三角理论、契约理论、风险报酬理论,结合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探讨特殊普通合伙制对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的影响,并且将转制过程划分为“批准转制阶段”和“实质转制阶段”,从两个阶段来研究特殊普通合伙制对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的影响。通过区分财政部门批准转制的时间和以特殊普通合伙身份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来度量“批准转制阶段”和“实质转制阶段”。经过上述研究后,本文得到以下结论:(1)在“批准转制阶段”,审计质量的提高并不显著;在“实质转制阶段”,审计质量显著提高。审计质量的提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提升审计质量的工作需要日积月累。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改进,还是注册会计师个人改进审计方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审计质量提升的效应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才会显现出来。(2)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审计收费有所提高,并且在“批准转制阶段”和“实质转制阶段”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审计收费的提高并不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仅需与被审计单位协商一致,在业务约定书上提高审计收费即可。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在财政部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当年审计收费就会立即提升,无论是在“批准转制阶段”和“实质转制阶段”,特殊普通合伙制都会显著的提高审计定价。(3)本文的实证结果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之后,审计质量提高,基本达到了政策出台的预期目标,有助于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