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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利益冲突是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或所在检察机关的部门利益与其担负的公共职责及义务发生冲突,致使与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担负的不同公共职责及义务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经历探索、发展到不断完善,制度内容逐步配套和全面,制度形式逐步综合和系统,制度执行逐步严格和到位。完成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需要立足新时期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总结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发展的经验,借鉴域外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成功实践,从完善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内容、整合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提升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和完善检察权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完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对于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构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于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的配置,应进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与整合,为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将检察权中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三个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别配置给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避免同一个内设机构履行不同方面的职能进而产生角色和心理的矛盾、冲突。要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将检察机关追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有限度地适当分离,促使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协调和兼容。构建和完善检察权运行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利益回避制度,完善需要诉讼回避的情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整体回避制度,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诉讼回避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回避制度。完善检察权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遴选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录用、遴选工作人员的公平公正,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遴选机构。为确保检察机关严肃公正惩戒工作人员,需要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惩戒机构。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物资经费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加强检察经费预算、开支、来源管理,积极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构建和完善检察权监督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好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重任,聚焦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止各种类型利益冲突的行为,特别是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行为,严格依法依纪查处。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纪检机构派驻体制,建议将派驻机构干部、业务、后勤保障全部纳入纪委统一管理,使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检察机关彻底脱钩,增强纪委派驻检察机关纪检机构的垂直管理优势和独立执纪优势。完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责任与利益处置措施。参考和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等,采取民事手段进行处置,使这些资产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隔离,使得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控制和利用这些资产谋取私人利益。基于对传统案件管理方式的反思,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独立于各办案部门之外的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件管理部门与案件办理部门形成相互平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委员会的衔接、配合机制。在履行检务公开职责的过程中,要树立云理念,整合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检务公开体系,完善检务公开救济制度和追责机制。要扩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主体的范围,扩大须公开的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益冲突情况公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