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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司法运行的践行者,其地位随着法治的强化而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法官地位还不能与已经取得的司法体制的建设成就相匹配,近年来,社会针对法官的“恶性事件”频发,如贵州遵义砍法官事件、湖南永州枪杀法官事件和广西梧州泼硫酸事件,社会舆论对法官的评价不高,法官社会地位堪虞,不利于司法功能的实现。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显示法官群体职业化进程被纳入司法改革的规划中,本文以《法官法》颁布之后至今法官社会地位呈现的状态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历史文化背景出发,以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分析法官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司法审判地位和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评价,认为中国传统的司法是与行政合而为一,行政官同时是司法官,而现今的中国司法仍然呈行政化管理,法官无独立超然的地位且司法机关的财政权和人事权隶属于地方各级机关,法官司法审判中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权力干预,与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相比,我国目前法官的地位不仅不高,还常常得不到有力的保障。也就是说,法律和制度的设计本身就不利于法官社会崇高地位的实现,同时法官也并不认为自己在从事一项神圣的职业,加上法官自律不足,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导致一些司法腐败的出现,影响法官公正审判,司法权威受损。我国的司法历史传统和现行司法体制在诸多方面未能为法官职业地位的形成提供良好条件,成为妨碍法官确立社会地位的制度缺陷,本文根据对中国法官地位的一些实例分析,宏观性的对形成法官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司法审判地位和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评价之不利因素提出对应的改革方案,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想法,法社会学的研究告诉我们法治的真正实现有赖于点滴的制度建设,更赖于公平、正义得以真正实现,法官地位的提高不仅要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需要良好的司法文化背景予以支撑,并设计合理的法官管理制度和公正、独立的司法审判制度给予共同保障,结合法官群体本身的自律要求,构筑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努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树立司法权威,推动中国走上法治现代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