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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侦查程序为视角,通过对司法审查制度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我国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欠缺,并进行了深层的原因剖析,说明了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借鉴外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之上,采用多角度、多层次的方法进行了在我国建立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并阐释了相关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立法一直把侦查程序设定为一种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单向调查程序,法官不得对侦查程序介入和审查,被追诉人也无法对侦查程序施加有效的影响,侦查机关是侦查程序的绝对主导者。而事实上,正如审判程序是由审判、控诉和辩护三项职能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审判职能只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审判程序的全部一样,侦查程序也是由侦查机关的追诉活动、被追诉方的防御活动以及法院和法官的介入和审查共同组成的。虽然侦查机关的控诉活动在侦查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但被追诉方的防御活动和法官的司法审查活动也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