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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现代公法领域有“帝王条款”的美誉,以正义作为终极价值目标,将合比例作为社会秩序的底限,其特有的平衡思想能有效的制约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诸多国家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有的国家甚至将其上升为宪法性原则,并直接运用其作为审查对基本权利侵犯等案件的判案依据。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比例原则的运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近几年来,学者们逐渐意识到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蕴藏的巨大潜力,并逐步探索建立将比例原则引入中国刑事诉讼的可行机制。在现代法治国家,可以肯定侦查权力的运行对侦破案件、打击犯罪起到了相当的作用,然而,侦查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也是不可否认的,有的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强制侦查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概念,但是综合我国侦查权力运行的方式及性质,可以看出我国的侦查一般都带有强制性,可以说,强制侦查是侦查权力运行的有效载体,尤其是在我国尚未形成良好的审查——监督——救济体系的大背景下,强制侦查堪称肆无忌惮。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公权力侵权的救济机制依然缺乏可操作性。比例原则的引入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克服强制侦查的易侵权性、缺乏救济性等引发的问题,通过其精神内涵的发挥,可以从侦查权力主体的思想根源上,树立起平衡的思想,使公权力在合理限度内运行,从而既兼顾了公权力的权威性又顾及到了对私权利的保障。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条例、制度都贯彻着比例原则的精神,但是立法始终没有对其地位予以肯定。文章从比例原则最基本的价值基础出发,在比较国外立法及实践对比例原则运用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强制侦查中对比例原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强制侦查程序进行适当改良。此外,强制侦查比例原则的贯彻,仅凭立法对比例原则予以明确是不够的,并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自身具有抽象性、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还需确立一系列辅助制度,如司法审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程序性制裁机制等,使得抽象的比例原则富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使比例原则的精神在实践中发挥的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