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区矫正自从2003年7月开始局部试点以来,已经历时八年有余,全国各地都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尤其是首批试点省市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完善的工作制度和部门联系制度。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纳入刑法典,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执行机构进行了规定。至此,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社区矫正,被正式纳入刑事法律规范,此举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意义重大,但也应该看到,社区矫正制度被纳入刑事法律的同时,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进一步解决。例如,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尚未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社区矫正的运行程序不是很明确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鉴于此,为了更好地预防犯罪,使社区矫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探究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的过程中,对社区矫正的理论根基、目的任务、适用对象、范围、执行主体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要进行严格规范。本文从社区矫正基本理论出发,一方面探究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轨迹,厘清其产生的理论根基,另一方面,在考察有代表性国家社区矫正制度多样性的过程中比较中外社区矫正的差异,从而因地制宜地提出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的内容构想及对策。具体而言,论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区矫正概述。主要对社区矫正的相关概念以及国内外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论述。文章首先对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和运行机制等相关定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进而认为,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定义外延较小,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过于狭隘。其次,界定了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的内涵。第三,介绍了社区矫正的理论根基,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人道主义和刑法谦抑思想、犯罪标签理论、深化的复归理论、行刑社会化理论和恢复性司法理论的体现。最后,对国外主要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社区矫正的运行机理。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目的任务、适用对象、执行主体和空间范围。首先,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社区矫正性质的总结,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过于狭隘,有以偏概全的嫌疑;第二,我国社区矫正运行的应然目的是个别预防,主要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但是从我国已经开展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缺少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培养和人道主义关怀,没有完全实现刑罚的个别化理念;第三,阐述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和执行主体;最后,对社区矫正适用的空间范围进行了规划,认为应该将这个问题提上立法日程。第三部分:我国社区矫正运行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国外的社区矫正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主要有刑罚执行模式、更生保护模式和公众保护模式。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社会基础十分薄弱,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论文选取了上海、北京和河北省作为考察分析对象。在中外对比的基础上,既着眼于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共性,又因地制宜地指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社区矫正意识土壤缺失,适用对象范围不合理,工作衔接不协调,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的完善。要想科学地解决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人道主义的原则、个案矫正、分类处遇等原则。同时,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完备、详尽的社区矫正法,尽快明确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完善审前社会调查机制、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机制等一系列长效运行机制,从而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体系,使社区矫正达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