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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当事人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具有衡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节约执行资源,减少执行对抗,缓解社会矛盾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是化解“执行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与理论上推演的效果不一致,使得不少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来拖延、逃避执行,成为妨害执行的策略。调解制度作为东方经验已为立法所确立,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然而由于受裁判文书既判力理论等的影响,理论界对民事执行调解一直是三缄其口。事实上,实践中存在民事执行调解行为,大多成功的民事执行和解都与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分不开。在执行程序中,将调解理念引入执行程序,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执行和解的执结率,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效果。但在最终的表现形式上,执行法官又在执行和解中隐去身份,形成当事人自动和解的表象。这种与民事执行和解的制度设计意义不符,造成执行法官思想上的疑惑、行动上的失措和处境上的尴尬,严重影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作用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如何解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正是从执行和解实践运行情况着手,从立法层面、理论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对民事和解制度进行剖析,旨在构建一个既要达到立法者的意图,又便于执行人员的操作,还要能维护双方当事人甚至其他执行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民事执行调解制度。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从现行法律规定、理论层面、现实层面对传统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分析;第二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执行实践调查、典型案例分析与评析,归纳执行和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从执行权、执行目的以及区分变更执行根据本身和执行根据的实现之变更的理论角度论证建立民事执行调解的可行性,规范法院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并提出民事执行调解的界限。希望对建立我国执行调解制度,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